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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ōngyóu

充足理由律



词语解释

充足理由律[ chōng zú lǐ yóu lǜ ]

1.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之一。提出或证明一个命题,都必须有能够表明它何以真实的理由。证明要求论据必须真实,并且从论据可以推出论题,这就是充足理由律的具体运用


网络解释

1.充足理由律

通常把这条规律表述为﹕任何判断必须有(充足)理由。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于17世纪末﹑18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﹐G.W.。他在《单子论》中说:“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﹐即是﹕(1)矛盾原则﹐……(2)充足理由原则﹐凭着这个原则﹐我们认为﹕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﹐或实在的﹐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﹐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﹐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”。不过﹐莱布尼茨本人并未把充足理由原则当作逻辑规律。


英语翻译 sufficient grounds (law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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充足理由律造句

  • 1、这也就是所谓充足理由律的简单意义,这一思维规律宣称,事物本质上必须被认作是中介性的。
  • 2、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只能由过失,而不能由故意构成,否则会违反矛盾律、充足理由律及复合命题推理的基本规则。
  • 3、逻辑规律是关于思维的逻辑形式的规律,它由同一律、不矛盾律、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组成。
  • 4、但即使逻辑可以免除为充足理由律说出理由或根据的义务,它也至少需要回答“应该怎么理解根据”这一问题。
  • 5、关于充足理由律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。
充足理由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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