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宋时将欠户的产业按高价没入官府折还欠钱谓之籍纳
1.宋 时将欠户的产业按高价没入官府折还欠钱谓之籍纳
引 宋 苏轼 《应诏论四事状》:“已经估覆三估不伏定,即以所估高价籍定者,谓之籍纳。惟籍纳产业,方许给还。”
引 《续资治通鉴·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》:“先是殿中侍御史王奇,请籍纳职田以助賑贷。”
1.籍纳
释 jí nà
释 宋时将欠户的产业按高价没入官府折还欠钱谓之籍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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