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给丧假
引 《汉书·哀帝纪》:“博士弟子父母死,予寧三年。”
引 颜师古 注:“寧,谓处家持丧服。”
1.予宁
释 汉朝官员父母去世,皇帝准其在家守丧之谓,有一定期限。哀帝时规定,博士弟子父母死,予宁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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