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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分田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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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语解释

职分田[ zhí fèn tián ]

1.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。北魏太和九年(公元485年)均田,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,为授职分田之始。隋时已有职分田之称,以后历代相沿,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。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,不得买卖。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,收取地租。明以后废除,但仍有养廉田、庄田等名目


引证解释

1.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。 北魏 太和 九年(公元485年)均田,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,为授职分田之始。 隋 时已有职分田之称,以后历代相沿,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。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,不得买卖。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,收取地租。 明 以后废除,但仍有养廉田、庄田等名目

《隋书·食货志》:“京官又给职分田,一品者给田五顷,每品以五十亩为差,至五品,则为田三顷,六品二顷五十亩。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,至九品为一顷。外官亦各有职分田。又给公廨田,以供公用。”

亦省称“职田”。 唐 白居易 《议百官职田策》:“臣伏以职田者,职既不同,田亦异数。”

宋 王安石 《户部郎中赠谏议大夫曾公墓志铭》:“扬州守职田,岁常得千斛,然遣吏督贫民耕,民苦之,公不使耕。”

宋 高承 《事物纪原·利源调度·职田》:“《孟子》曰:‘卿已下必有圭田。’《礼·王制》曰:‘圭田无征。’《周官》亦有大夫之采地。此职田之起也。晋有芻藁之田,后魏给公田,北齐自一品已下各有差。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外官各给职分田,则职田之名,唐始有之也。”


网络解释

1.职分田

职分田亦名“职田” 。北魏至明初按官职品级授给官吏作俸禄收入的公田。北魏太和九年(公元485年)下诏均田,地方官吏亦按品级授给公田15顷至6顷不等,为授职田之始。隋给职分田一品5顷,至五品则为3顷,其下每品以50亩为差。唐除给内外各级官吏永业田外,所给职分田,京官自一品、外官自二品以下至九品给田12顷至2顷。宋按职给外官知藩府以下田20顷至2顷。金给外官三品以下田30顷至2顷。元亦只给外官,按察使以下田16顷至1顷。明初沿元制,后即收回,名“还官田”,折给俸钞禄米。 职分田于解职时移交后任,不得买卖。宋时曾议停给职田,将岁入租课均给各官,然未实行。明以后,职田废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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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分田造句

  • 1、唐时无论职事官或勋官、散官,均可按官品zhan有不同数量的永业田,职事官还可按品zhan有不等数量的职分田
  • 2、在均田制度下,唐代职事官、散官、封爵、勋官等均可按品级受职分田和永业田。
  • 3、官品从七位上,俸禄为职分田3町。
职分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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