康熙字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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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别正文・未集中
部首网部
康熙筆画15画 部外 9画
《廣韻》、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房越切,音伐。《說文》:辠之小者。从刀、从詈。未以刀有所賊,但持刀罵詈則應罰。《春秋元命包》:罔言爲詈,刀詈爲罰。罰之言罔陷于害。《易・豫卦》:則罰淸而民服。《書・呂》:五不,正於五罰。〔傳〕出金贖罪。《周禮・地官・司徒》:凡民之有衺惡者,三讓而罰之。〔註〕罰謂撻擊之也。
又,《韻補》叶扶廢切,江淹〈齊高帝誄〉:綴機剟賊,輕章削罰;矜廣慈,合賤兼愛。愛字音炁。〇〔按〕《說文》在刀部,今倂入。
说文解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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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文解字
卷别卷四下 位置第136頁,第12字
反切房越切
辠之小者。从刀从。未以刀有所賊,但持刀罵詈,則應罰。
徐灝注箋:「罰,从网从言从刀。网者罪之省也,言者爰書定罪之意,刀者自大辟以至劓剕髠黥之屬,皆刑其肢體也。析言之,則重者為刑,輕者為罰。」
说文解字注
辠之小者。
辠,犯法也。罰爲犯法之小者。㓝爲罰辠之重者。五罰輕於五㓝。
从刀詈。
會意。房越切。十五部。
未㠯刀有所賊。但持刀罵詈則應罰。
說從刀詈之意。罰者,但持刀而詈則法之。然則㓝者謂持刀有所賊則法之。別其犯法之輕重也。《初學記》云:《元命包》曰:网言爲詈。刀守詈爲罰。罰之爲言内也。陷於害也。注云:詈以刀守之則不動矣。今作罰用寸。寸,丈尺也。言納以繩墨之事。《初學記》又云:《元命包》曰:㓝,刀守井也。飮水之人入井爭水。陷於泉。刀守之。割其情也。注云:井飮人,則人樂之不巳。則自陷於泉。故加刀謂之㓝。欲人畏懼以全命也。此二條皆引《春秋元命包》。今本《初學記》皆系諸《說文》。殊誤。觀玄應書卷卄一卄五引《春秋元命包》說㓝字與此同。可以諟正矣。云刀守詈,刀守井,則㓝罰不分輕重。古五罰不用刀也。故許說罰爲刀詈。犯法之小者。㓝爲井刀。執法之大者。一入《刀部》。一入《井部》。所以正緯說也。唐人諱淵作泉。亦或作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