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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áoshěn

朝审


拼音 cháo shěn

简拼 CS

词语解释

朝审[ cháo shěn ]

1.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。始于明天顺三年。每年霜降后,三法司(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)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,摘要制册,送九卿各官详审,分列“情实”、“缓决”、“可矜”、“可疑”、“留养承嗣”等类,上呈皇帝裁决


引证解释

1.明 清 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。始于 明 天顺 三年。每年霜降后,三法司(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)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,摘要制册,送九卿各官详审,分列“情实”、“缓决”、“可矜”、“可疑”、“留养承嗣”等类,上呈皇帝裁决。 清 代朝审与秋审并行,处京师案件称朝审,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。先朝审,后秋审。参阅《清通典·刑法四·刑制》

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﹝永乐﹞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,悉赴京师审録……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,三法司同公、侯、伯会审重囚,谓之朝审。”

清 王士禛 《居易录谈》卷中:“予每遇秋审朝审,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,不敢缄口。”

《天雨花》第六回:“话説此时八月,正当朝审,合省犯人,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。”


网络解释

1.朝审

朝审是明清时对于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。始于明天顺三年(公元1459年),在霜降后对于京师判决的“斩监候”“绞监候”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。清代继承了明代的朝审制度并且发展出了秋审制(专指对外省死刑案件的复核)。

朝审的结果一般分为情真、可矜、可疑、有词(明朝)或情实、缓决、可矜、留养承祀(清朝)等类,情真/情实类需奏请皇帝裁决才可执行死刑,并且每年都会有不予勾决的犯人。其他犯人一般都改为流放或充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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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审造句

  • 1、和朝审,分别审理各省上报和刑部在押的死刑犯。
  • 2、及朝审,上兴及程罪状。
  • 3、清代规定,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,也需在秋季处决。
  • 4、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,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,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、绞监候案件。
  • 5、八月,减朝审、秋审缓决三次以上刑。
  • 6、在以往的研究中,有的学者认为明清的朝审和秋审是现行死缓制度的萌芽形式,也有的误将二者等量齐观。
  • 7、而清朝的三司会审、九卿会审、秋审、朝审都是专案组办案的典型形式。
  • 8、凡朝审,具题稿,囚衣则以时散给。
  • 9、朝审不仅复核死刑,且带有宽宥之意。
  • 10、清制,凡判决死刑的罪犯监候处决者,于秋审及朝审后,开具名册案由,奏请予勾,其经御批勾除者,即照原判处决,谓之勾决。
朝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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