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扣减薪俸
引 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旧制,凡监临使司、院务之商税,增者有赏,亏者剋俸。”
引 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大定﹞二十年,詔十万贯以上盐酒等使,若亏额五厘,剋俸一分。”
引 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大定﹞二十三年,以省除提控官、与运司置司处,亏课一分剋俸一分,其罚涉重。”
1.克俸
释 克俸,拼音:kè fèng 。解释,扣减薪俸。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
©2024 hgcha.com 汉语查 苏ICP备2022042793号 邮箱: hgchacom#163.com
本站字典、词典、成语等汉语国学数据仅供参考,最终以新华字典、汉语词典、成语词典等书籍为准
基本信息
词语解释
引证解释
网络解释
相关汉字
近同音词
词语组词
相关词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