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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同“”。
卷别補遺・子集
位置第1547頁,第12字
部首卩部
康熙筆画13画 部外 11画
《玉篇》:與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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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别卷十四上 位置第465頁,第15字
反切大口切
酒器也。从金,象器形。
或省金。
附注王筠釋例:「象形,必古文,其形似壺之下半。壺有蓋、有頸、有腹,則無蓋也。」徐灝注箋:「此字當先有,象形,然後加金旁。」
酒器也。
段注未聞。或曰卽《行葦》之大斗。非是。《毛傳》大斗長三尺。謂勺柄長三尺也。
从金。象器形。
段注大口切。四部。
段注斲字用爲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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