详细解释
〈动词〉
(1) 形声。从言,献声。本义:审判定罪
(2) 同本义
英 verdict
引 主谳者。 —— 清· 方苞《狱中杂记》
引 主谳者亦各罢去
例 谳词(结案定罪的文书);谳治(审理案件);谳平(审议,平议刑狱);谳事(审理案件);谳囚(审讯犯人);谳案(审理定案)
(3) 将案情上报;请示
英 report a case to the higher authorities; ask for instructions
引 若州郡县所不能决者,谳之廷尉。 —— 《晋书·姚兴载记》
例 谳奏(将案情向朝廷上报或请示);谳文(向上司申报的议刑公文)
(4) 判明
英 distinguish
引 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。 —— 《驳复仇议》
〈名词〉
(1) 案件
英 case
引 [定国] 冬月请治谳,饮酒益精明。 —— 《汉书》
例 谳牍(判案的案卷)
(2) 犯人的供词
英 confession
引 拷治榜掠,无所得谳。 —— 清· 严有禧《漱华随笔·姜熊狱》
康熙字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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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别正文・酉集上
部首言部
康熙筆画27画 部外 20画
《廣韻》、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、《正韻》魚列切,音孼──議罪也、評獄也。《禮・文王世子》:獄成,有司讞于公。〔疏〕言白也。〔註〕議也。《前漢・景帝紀》:諸獄疑,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,輒讞之。〔師古註〕讞,平議也。《後漢・斐楷傳》:州郡翫習,欲避請讞之煩。〔註〕《廣雅》曰:讞,疑也,謂罪有疑者,讞於廷尉也。《宋史・選舉志》:司馬光奏設十科舉士,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。
又,《廣韻》:魚蹇切;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:語蹇切,孼上聲。又,《集韻》:魚戰切;《韻會》:疑戰切;《正韻》:倪甸切,音彥──義同。
《正韻》:俗作。